为得到高层次专家的指导,使《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9月4日,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邀请国务院法制办、文化部非物质文化遗产司、北京市人大教科文卫委等有关部门领导及国家“非遗”专家委员会专家,在北京召开专题座谈会,认真听取了意见和建议。省文化厅非遗处有关同志陪同并列席会议。
各位领导和专家充分肯定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法制保护工作起步较早,工作扎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取得很大成效,在全国带了好头,起到很好的示范和引领作用。这次重新修订《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反映了云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具体体现,保持了很好的工作连续性。特别是新修订的条例草案,有特色、有深度、有亮点,结合工作实际,在条例名称上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保护”,突出了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建设,明确了保护工作的保障措施,用法规的形式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开展“非遗”调查,工商、版权等部门如何保护“非遗”,委托责任单位建立协会开展保护,利用“非遗”进行商业开发等行为做出了规定,进行规范,有了很大创新和突破。条例的出台实施,必将对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产生极大影响,对建设民族文化强省发挥重要作用。同时,希望云南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上出措施、出成绩、出经验,继续为全国的“非遗”立法保护工作当好“领头羊”。
各位领导和专家也积极提出了修改完善意见。一是应该补充加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的相关内容,使之和上位法相一致,和今后要开展的调查工作相衔接;二是应正确区分、明确境内组织开展的调查和境外组织及个人开展调查活动的内容;三是应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上避免物化现象,要完全按照“公约”对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提法进行表述;四是传承人的认定条件必须要有“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这个内容,传承人不愿意传授技艺就不能当“传承人”;五是对保护项目和传承人知识产权问题,条例中最好提“民事权力”名称;六是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建设应该与“非遗”保护结合起来,首先是“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其次才是“突出特点”。申报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区应是经组织专家论证和科学划定的区域;七是结合云南边疆实际,应该对境外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考察的内容进行细化,结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对提出办法措施,有特色、有创新、出经验;八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类生产性保护内容,有关税收优惠减免等在条例里应有所反映;九是因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较多,应在条例里提出要制定科学的分类保护规划和措施进行保护,对分类保护的保护方法有所反映;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博物馆建设应专门提出来,作为一章来说,有所突破。
因故未能到会的领导和专家,也通过各种形式对修改完善条例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看法。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邱瑜表示,感谢各位领导和专家提出的诚恳意见和建议,一定要虚心领会,认真吸纳,投入全部精力,深入组织修改,拿出高水平的条例草案,近期提交省人大常委会研究。
文章:兰明贤(云南省文化厅非遗处)